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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促進產業集群發展的指導意見》(全文)
發布時間:2015-08-23 00:00:00,閱讀次數:861 更多 工信部企業〔2015〕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產業集群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和載體,對推動企業專業化分工協作、有效配置生產要素、降低創新創業成本、節約社會資源、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產業集群已逐步發展壯大,一些地區產業集群銷售收入已達到本地企業銷售收入一半以上,產業集群對區域經濟的支撐作用日益明顯。但目前產業集群發展總體水平還不高,部分產業集群集聚度較低,創新能力弱、信息化水平低、品牌建設不夠、公共服務滯后、基礎設施不配套,亟待轉型升級,提升發展能力。按照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中國制造2025》的要求,現就推動產業集群轉型升級,進一步促進產業集群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規劃引導,促進產業集群科學發展 (一)按照布局合理、產業協同、資源節約、生態環保的原則,對產業集群進行規劃布局和功能定位。產業集群發展規劃要納入本地區發展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有機銜接。 (二)鼓勵支持在產業集群中建設中小企業產業(工業)園區、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創客空間等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集聚區,鼓勵有條件的產業集群建設多層標準廠房,高效開發利用土地。 (三)加強產業集群基礎設施保障,推進產業集群生態文明建設。完善產業集群能源供應、給排水、排污綜合治理等基礎設施,推廣節能減排共性技術,鼓勵企業參與節能減排投融資、合同能源管理、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推動建立集群內廢舊物回收處理、再制造工程咨詢等第三方環境治理方式,加強節能管理和“三廢”有效治理,推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二、提升龍頭骨干企業帶動作用,強化專業化協作和配套能力 (四)發揮龍頭骨干企業的示范帶動效應。每個產業集群應明確2-3家龍頭骨干企業,并對其重點扶持。鼓勵龍頭骨干企業將配套中小企業納入共同的供應鏈管理、質量管理、標準管理、合作研發管理等,提升專業化協作和配套能力。支持龍頭骨干企業建立開放性研發平臺向中小配套企業開放,推動協同制造和協同創新。 (五)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與龍頭骨干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等協作、配套關系,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完善產業鏈,打造創新鏈,提升價值鏈,推動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培育和發展一批成長性好的企業。 三、加強區域品牌建設,推動要素聚集和價值提升 (六)組織開展區域品牌建設工作,發揮行業協會、技術機構、龍頭骨干企業和中小企業作用,聯合打造區域品牌。鼓勵產業集群制定區域品牌發展規劃,開展區域品牌策劃與設計,申報注冊國家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原產地、證明標志等集體品牌,保護區域品牌知識產權,深化區域品牌內涵。建立健全區域品牌評價制度,加強區域品牌信譽和風險管理,確保區域品牌健康發展。 (七)支持建設產業集群展覽展示平臺、電子商務平臺等公共營銷渠道,推動線上電子商務與線下專業市場融合發展。支持開展區域品牌宣傳推廣,鼓勵有條件的產業集群發展工業旅游和產業旅游,引導企業參與宣傳區域品牌,共同擴大區域品牌和企業品牌的社會影響。 四、提高產業集群信息化水平,建設智慧集群 (八)加強產業集群光纖寬帶網絡和移動通信網絡建設,深化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產業集群中的應用。加快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支持對企業設計、制造、管理、銷售、服務等關鍵環節的信息化應用能力提升,發展網絡制造等新型生產方式,開展網絡實時診斷、流程優化再造、云服務等新型服務。 (九)實施互聯網 產業集群建設行動,建設“智慧集群”。選擇一批管理規范、產業集聚度高、創新能力強、信息化基礎好、引導帶動作用大的重點產業集群,開展百家“智慧集群”建設和認定工作,總結推廣“智慧集群”發展經驗。 五、提升創新能力,增強集群競爭優勢 (十)鼓勵和支持產業集群與高校、科研機構建立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網絡,采取多種形式建立產業集群研發中心、設計中心和工程技術中心等。培育建設一批產業、產品協同研發平臺,推動產業集群共性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引導創新資源向集群集聚。鼓勵和引導企業間聯合組建產業聯盟或研發聯盟等新型合作模式,強化產業鏈整合和供應鏈管理。 (十一)引導企業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推進可靠性管理體系建設,強化工藝、質量、節能、環保、衛生等標準化管理。推進產品國際標準認證,支持企業參與行業、國家和國際標準制訂和修訂。 (十二)建立產業集群知識產權服務機制,保護技術創新成果及知識產權。鼓勵建立產業集群知識產權聯盟,解決共性問題,推動知識產權共享,增強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 六、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支撐產業集群轉型升級 (十三)支持產業集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發揮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的作用,集聚優質服務資源,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無償資助、業務獎勵等形式,鼓勵各類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擴大公共服務的覆蓋面和受益面。加速先進制造技術的推廣應用,支持新產品認證服務,增強產品檢測服務能力。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向產業集群開放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建立創業創新項目庫,提供技術應用、融資支持、商務和政務代理等服務。加快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現代物流服務網絡。 (十四)建立健全產業集群多層次、多類別的人才培養機制,鼓勵利用社會培訓資源開展產業集群人力資源培訓。加強產業集群內企業科技創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培養。加大集群內“專精特新”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將其納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素質提升工程。引進國內外職業培訓機構,提升職業教育水平。支持集群內企業員工參與國內外職業技能比賽。 (十五)支持發展行業協會和產業聯盟,引導和推動產業集群依法組建行業協會、商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行業自律、教育培訓和品牌營銷作用,開展行業標準制定、商業模式推介等示范活動。支持行業協會或聯盟成員間實行集約化采購、共有品牌等多種合作共享模式,打造利益共同體。 七、加強指導和政策支持,優化產業集群發展環境 (十六)各地要把提升產業集群發展能力、促進產業集群轉型升級作為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工作內容。建立和完善促進產業集群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產業集群發展的管理、指導和服務。要根據實際制定和完善本地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加強規劃引導。 (十七)建立產業集群運行監測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研究發布產業集群指數,加強預警和引導。建立產業集群評價機制,完善評價考核和分類指導。 (十八)各級企業技術改造或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基金及服務體系建設資金,對產業集群龍頭骨干企業轉型升級、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智慧集群建設、集群企業或機構在產業鏈各環節的合作創新、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制定等優先給予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對其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十九)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重點加強和改善產業集群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以及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倉單質押、商業信用保險保單等多種融資方式。建立和完善集群企業信用體系,推動信用信息共享。鼓勵金融機構、投資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產業集群建立項目對接,搭建合作平臺。 (二十)推動產業集群合作交流。以培訓、研討、展覽、項目對接等方式為媒介,促進人才、技術、資本、服務、信息等創新要素的流動和共享。建立產業集群國際合作交流機制,鼓勵有條件的產業集群“走出去”,加強國際合作。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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