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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4月1日起將施行
發布時間:2019-05-13 09:44:38,閱讀次數:995 更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月1日公布,4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在日前召開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政策例行吹風會上,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孫華山向媒體介紹了相關情況,他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助推我國應急管理事業再上新臺階。
據孫華山介紹,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認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大力推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一案三制”(預案、體制機制法制)建設得到明顯加強,全國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了覆蓋礦山、危險化學品、油氣田開采、隧道施工等行業領域的85支國家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顯著提升了應對重特大、復雜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同時,鐵路、民航、水域、海上溢油等行業領域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穩步推進。目前,全國已有各類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業隊伍1000余支共計7.2萬余人,在多次重特大事故災難救援中發揮了專業骨干作用。
但孫華山也指出,在目前我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踐中,依然存在應急救援預案實效性不強、應急救援隊伍能力不足、應急資源儲備不充分、事故現場救援機制不夠完善、救援程序不夠明確、救援指揮不夠科學等問題,尤其是違章指揮、盲目施救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嚴重影響到應急能力的提升,有時還造成次生災害。他說,“針對上述問題和薄弱環節,國務院制定出臺專門的行政法規,進一步規范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高應急能力,切實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既是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務實舉措,也是加強安全生產依法行政的現實需求。”
他介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則、基本要求,總結凝練長期以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踐成果,分五章、35條,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制、應急準備、現場應急救援及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提出了規范和要求。
一是明確應急工作體制。《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國務院、省、市、縣、鄉,以及有關部門在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和管理體制,即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行業監管部門分工負責、綜合監管部門指導協調的應急工作體制。
二是強化應急準備工作。“居安思危,思則有備,有備無患”。做好應急救援工作,關鍵在平時的應急準備。《條例》細化了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要求,明確了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保障,以及建立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應急值班值守制度等要求。
三是規范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針對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工作的突出問題,《條例》詳細規定了16項應急救援措施,創新了事故現場指揮部和總指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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