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是否需要辦理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2、納稅人希望在季度申報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應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備案。 3、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的新老政策如何銜接? (一)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祝?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3)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三)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類 現行政策中,對小型微型企業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方面有哪些優惠? 根據《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吉地稅發〔2012〕 65號)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地稅局批準,可延期3個月繳納稅款。繼續對創業孵化基地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對經省工業信息化廳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并達到入孵率標準的,其自用或通過出租方式提供給在孵企業使用的房產和土地,經稅務部門審核,在原享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3年政策的基礎上,再延長2年。對進入省級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和特色園區的小微企業,當年上繳地方稅收留成部分以2011年年底為基數,到2013年年底,超基數部分由當地政府通過專項資金補助方式給予支持。 (四)印花稅類 現行政策中,小型微型企業在印花稅方面有哪些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